合肥學院公務卡報銷結算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適應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規范學校的財務管理,方便單位及個人公務用款,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控制現金流量與現金風險,根據《安徽省省級預算單位公務卡管理辦法》(財庫〔2014〕7號)等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卡,是指我校在職教職工(含人事代理人員)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務支出的信用卡。職工個人作為持卡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我校公務卡的發卡行是工商銀行金寨路支行。公務卡一律為“621”開頭的銀聯標準卡。
第四條 我校在職教職工按照“個人申請,學校確認,銀行辦理”的原則向發卡行申辦,學校不對公務卡的申辦提供擔保。
第五條 公務卡的信用額度為2萬元,具體額度由銀行核定。
第二章 公務卡的日常管理
第六條 在職教職工每人只能辦理一張公務卡。公務卡和密碼均由個人負責保管,教職工要認真閱讀公務卡使用合約,并按合約要求使用和保管好公務卡。持卡人資料發生變化,應及時向發卡行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如存在公務卡遺失、被盜等情形,持卡人應及時致電發卡行辦理掛失手續并申辦新卡,然后持新卡到財務處備案。如未及時掛失造成的經濟損失由持卡人個人承擔。
第七條 公務卡應優先用于公務消費,不能因個人消費而影響公務消費。用于個人消費結算的,單位不承擔還款等個人消費引致的一切責任。
第八條 在公務消費中,未經財務部門批準,持卡人不得使用公務卡提取現金;否則,將視同個人消費行為,單位不承擔由此引致的一切費用。
第九條 公務卡用于公務支出的結算,持卡人在未辦理報銷手續之前,無論是公務消費還是個人消費均屬個人行為,個人承擔由此導致的經濟、法律等全部責任。
第十條 持卡人收到銀行對賬單后應及時核對,對公務消費交易有疑議的,可向發卡行提出交易查詢。銀行對賬單查詢時間應不超過該賬單的到期還款日。
第十一條 持卡人因調離、退休等原因不在學校發生公務活動,應按要求及時還清債務,結清余額。該卡可作為個人信用卡使用,但相應公務卡功能取消。
第三章 公務卡的使用和結算
第十二條 凡具備刷卡條件的公用經費支出,原則上應使用公務卡。在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范圍內的開支必須使用公務卡。單位公務卡強制消費目錄包括:
一、辦公費:指單位購買按財務規定不符合固定資產確認標準的日常辦公用品支出、書報雜志的支出。
二、 差旅費:指單位工作人員出差支付的住宿費、購買機票支出等。
三、 維修(護)費:指單位日常開支的固定資產修理和維護(不包括車船等交通工具)費用,網絡信息系統運行與維護費等。
四、 會議費:指會議中按規定開支的房租費、伙食補助費以及文件資料的印刷費、會議場地租用費等。
五、 培訓費:指各類培訓支出。
六、 專用材料費:指單位購買日常專用材料的支出。具體包括實驗室用品,專用服裝,消耗性體育用品,專用工具和儀器,藝術部門專用材料和用品等方面的支出。
七、 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指公務用車的燃料費、維修費、保險費等支出。
第十三條 使用公務卡結算,不改變學校現行財務管理制度、報銷審批程序和會計核算辦法。
第十四條 對于日常公務和零星購買支出,應在公務卡信用額度內,先通過公務卡結算,并取得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POS小票)和報銷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
第十五條 持卡人憑公務卡消費交易憑條和合法報銷發票等財務報銷憑證,完成經費開支審批程序后,到財務處辦理報銷還款手續。
第十六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結算的各項公務支出,必須在銀行規定的免息還款期內(遇周六、周日、節假日必須提前)到財務處辦理報銷手續,因個人報銷不及時產生的利息、手續費等費用,以及由此帶來的對個人資信影響等責任,由持卡人承擔。
第十七條 財務處按規定對報銷憑證進行審核后,對符合公務卡結算范圍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支出予以報銷。將報銷資金轉入公務卡,完成還款手續。
第十八條 持卡人使用公務卡同時進行公務和個人消費時,必須將公務消費與個人消費部分區分開,應分別刷卡支付,并分別打印交易消費憑條和發票,以便學校財務處對公務消費部分進行報銷。
第十九條 因下列情況發生的費用不予報銷,由持卡人個人負擔:
一、 報銷費用與提供的報銷憑證,刷卡交易憑條不符的。
二、 因個人報銷不及時,超過免息期后發生的銀行罰息、滯納金等費用。
三、 因個人保管不慎或遺失等原因,導致公務卡被盜刷所形成的支出。
四、 消費后無交易憑條或發票等形成的支出。
五、 個人透支取現產生的利息。
六、 其他不符合財務規定和要求的。
第二十條 使用公務卡結算方式后,凡符合公務卡使用范圍的,除特殊情況外,財務處一般不再辦理現金支出及借款事項。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有相關規定的,按相關規定執行,沒有相關規定的,由學院財務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