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學院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的管理,防止因人員變動、機構調整造成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資產流失,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和省、市《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意見》,特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所指人員變動情況包括退休(含離崗休養)、調出學院、出國(兩年以上)、停薪留職、因病長期休養(兩年以上)、在崗死亡等人員以及在學院內部調整工作崗位的人員。
本辦法所指機構變動情況是指經學院批準,院內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進行合并、分立或重新組建等機構調整行為。
第二條 處級干部應主動按學院規定填寫《合肥學院處級干部工作變動事項交接表》中的程序辦理,將所經管和使用的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資產移交給本單位接管人員,單位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后,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國資科調賬。
第三條 調出學院、出國(兩年以上)、停薪留職人員均填寫《合肥學院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變更交接單》,并與原單位辦妥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的交接手續。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憑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變更交接單在“離校程序單”上蓋章。
第四條 因病休養兩年以上、在崗死亡人員的儀器設備催還和清繳手續工作,由原單位分管設備資產的領導指定專人辦理。
第五條 經學院同意內部調動工作崗位的人員,原則上不得將原單位的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帶到新的崗位,如確需攜帶的,需征得原單位的同意并辦理儀器設備轉移手續。處級干部的交接程序按照《合肥學院處級干部交接暫行規定》執行,其他工作人員需填寫《合肥學院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變更交接單》,經所在單位分管領導簽字蓋章后,到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調帳手續并蓋章確認。
第六條 院內單位之間或單位內部發生合并、分立或重組等機構調整,須填寫《合肥學院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內部調撥單》(見附表2),辦理相關移交手續,在手續未正式辦妥前,原單位的分管領導和資產管理員有責任全權管理和保護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調配。新機構調整到位后,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盡快安排雙方完成儀器設備的交接工作。
第七條 為進一步規范退休工作程序、方便退休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做好工作和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的交接,維護正常的教學、工作秩序,現將辦理退休工作的流程通知如下:退休人員所在單位、部門見文件后通知相關個人,辦理工作交接和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交接,應填寫《合肥學院退休人員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變更交接單》(見附表3);退休人員持完成的《合肥學院退休人員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交接單》到人事處辦理退休事宜。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其它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處,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1 合肥學院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變更交接單.doc
附表2 合肥學院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內部調撥單.doc
附表3 合肥學院退休人員儀器設備、辦公設備、辦公家具等交接單.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