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學校實驗室儀器設備的管理,確保儀器設備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更好地為教學、科研服務。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儀器設備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驗室儀器設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對儀器設備的購置審批、使用、調撥直至報廢的全過程實施管理。
第三條學校實驗室儀器設備實行校、系(部、中心)兩級管理體制。在分管校長領導下,教務處、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協同負責全校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歸口管理。
第二章儀器設備的購置與驗收
第四條(院)系、部(中心)根據學校學科發展規劃及實驗室建設規劃的總體要求,結合實際,在廣泛調研、充分討論的基礎上,提出實驗室儀器設備的購置計劃。經教務處審核并經校領導審批后,提交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組織采購。
第五條申請購置大型、精密及進口儀器設備,須提交《大型精密儀器設備購置可行性論證報告》,對其必要性、使用效率和使用效益等進行充分論證。報教務處審核并經主管校長審批后,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按照相關規定組織采購。
第六條實驗室儀器設備的驗收,主要由新購儀器設備所在部門具體負責,重點核對數量、外觀、性能指標等是否與合同要求一致。大型、精密及進口儀器設備的驗收,需報教務處派員參加。
第三章儀器設備的管理和使用
第七條各部門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要努力提高實驗室儀器設備的使用率,增加開機時間,充分發揮儀器設備在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社會服務工作中的作用。
第八條大型儀器設備應根據實際使用情況制定收費標準。在保證完成學校的教學科研任務的前提下,鼓勵大型儀器設備在不同層面上開放、共用、服務,對外開放服務應按學校規定統一收費管理。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補償儀器設備的運行、消耗、維護維修及支付必要的勞務費用等。
第九條對于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的使用管理,教務處每年進行一次績效考核,結果作為實驗室建設與管理獎評選主要依據之一。對于管理和使用效益差的部門,將削減其實驗室建設專項經費劃撥,并追究主要負責人責任。連續兩年沒有改觀的,學校有權通過有關程序收回儀器設備并重新調配。
第十條系部應根據實際需要,合理配備具有相關專業知識、責任心強的人員擔任本部門實驗室專職或兼職儀器設備管理人員;大型、精密及進口儀器,須配備專門管理人員,并明確責任。管理使用人員應做好儀器設備的防塵、防潮、潤滑、緊固、更換磨損零件等日常維護工作,并按規定對儀器設備進行校驗和標定。使用前應嚴格按規程進行檢查,清除事故隱患。做好儀器設備的使用和維護、維修記錄。
第十一條各使用單位要認真制定并執行實驗室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對管理使用人員進行培訓考核。在儀器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組織修復,保證儀器設備的完好。大型、精密儀器設備不得擅自拆改或分解使用。
第十二條儀器設備的維修由使用部門負責,其經費從教學運行經費中支出。儀器設備出現異常情況或發生故障,使用管理人員應及時向部門負責人匯報,由系部組織相關技術人員會診,確定維修方案。維修結束后,系部應及時組織有關人員對維修結果進行技術鑒定。
第十三條對積壓閑置的實驗室儀器設備,各部門要主動申請并服從學校統一調撥使用。儀器設備的調撥須經教務處審核并報校領導批準,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辦理調撥手續后實施,各部門不得擅自調撥和轉移。
第十四條批準調撥或報廢的大型儀器設備,在相關部門接收之前不得移出實驗室。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壞、丟失等損失,由當事人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五條對于因達到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嚴重陳舊老化,喪失效能,無法修理等確需報廢的儀器設備,可以申請報廢。實驗室儀器設備的報廢,由使用部門組織技術鑒定后提出申請,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核,報校領導批準后,按報廢管理程序辦理。
第四章儀器設備人為損壞、丟失的責任認定與賠償
第十六條凡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儀器設備或儀器設備中關鍵部件損壞、丟失的,經相關部門認定后,按本規定進行賠償。
1、工作失職,不負責任,保管不當或私自將儀器設備拿出實驗室或倉庫,造成儀器設備的損壞、丟失的,要按折舊價全部賠償。
2、未經批準,擅自動用或拆、改儀器設備;或不了解儀器性能及使用方法,未掌握操作技術,輕率動用儀器設備;或不遵守操作規程,不按規定要求使用,造成儀器設備損壞的,按以下規定處理:
(1)局部損失可以修復的,視情節全額或部分賠償維修費及零配件費。
(2)無法修復的,按儀器新舊程度賠償折舊價的5%-20%。
(3)凡造成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損壞的,除按上述1、2予以賠償外,視情節給予相應行政處分。
3、因其它主觀原因造成的儀器設備損壞、丟失,根據具體情況,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一貫遵守制度,愛護儀器設備,偶爾疏忽造成儀器設備損壞、丟失的;或發生事故后能積極設法挽救損失,且主動如實報告,認識較好的,可酌情減輕或免于賠償:
第十八條因責任事故損壞、丟失的儀器設備,除按規定賠償外,所在單位應對當事人進行批評教育,以吸取教訓,對一貫不愛護儀器設備、工作不負責任、嚴重違反操作規程、發生事故后隱瞞不報或制造假象、態度惡劣的,除責令賠償外,應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儀器設備損壞、丟失,其價值根據具體情況,實事求是地計算。損壞、丟失儀器設備的責任事故,屬于幾個人共同負責的,據各人責任大小和表現認識,分別予以適當的批評和處分,并分擔賠償費。
第二十條發生儀器設備損壞、丟失事故時,必須立即報告部門負責人。由部門負責人組織人員查明情況,分清責任,填寫報告單,并提出處理意見,按本辦法規定審批權限上報審批。損壞、丟失大型精密儀器設備或其它重大事故,應保護現場,由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嚴格審查,專案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凡人為損壞或丟失價值2000元以下的儀器設備,由部門負責人審批;單價2000元(含2000元)—10000元的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審批;單價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由主管校長審批。所有審批表要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備案。
第二十二條確定賠償處理后,當事人應在一個月內辦理賠償手續。若一次賠償經濟上確有困難,學生須經所屬部門審查同意,學校主管單位批準,可以酌情減免或延至畢業后償還;教職工須經本單位負責人審查同意,學校主管領導批準,在工資中分期扣還賠償費用。
第二十三條在確定賠償金額和賠償日期后,由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以書面形式通知財務處。賠償費用一律上交學校財務處,作為所在單位資產的維修、維護費用或資產購置費用等。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教務處和公共事務與國有資產管理處負責解釋,紀委(監察審計處)監督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