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報復陷害審計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審計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審計工作的規定,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條例》同時廢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