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調整我市住房公積金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市政府《關于促進經濟平穩較快增長的若干意見》文件精神,促進我市房地產市場健康穩定的發展,體現住房公積金的惠民利民政策,我市對部分住房公積金政策進行調整,并經合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八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將有關政策調整情況通知如下:
一、調整最高貸款額度,借款人及配偶均按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20萬元調整為35萬元;借款人單方按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最高貸款額度由15萬元調整為25萬元。
二、調整還貸能力系數,由0.35提高至0.5。調整后貸款額度計算公式為:借款人在最高貸款額度內的可貸額度=借款人夫妻雙方計繳住房公積金月工資收入之和×12(月)×0.5×實際可貸年限。
三、調整首付款比例。購買新建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下調至20%,購買二手商品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下限調至30%。
四、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被納入本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戶;
2、連續失業兩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當年本地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
3、職工本人及其父母、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慢性腎衰竭、惡性腫瘤、再生障礙性貧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臟瓣膜置換手術、冠狀動脈旁路手術、顱內腫瘤開顱摘除手術、重大器官移植手術、主動脈手術等九種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五、職工購買自住商品房的,夫妻雙方及房屋產權共有人可在一年內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時需憑購房有效證明材料及首付款收據辦理,合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購房首付款(提取金額至百元)。
本通知自即日起執行,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通知未涉及調整的政策部分仍按原規定執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